法規名稱: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經本部公告其種類及管理 方式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進行再利用;對於非屬本部公告再 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 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