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修正
第二十一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