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 修正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 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