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 廢止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 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