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修正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