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修正

第七十五條(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