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六十四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
  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
  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
  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
  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