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修正
第六十二條之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等)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 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 ,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 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 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 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