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
制定依據名稱: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修正
第七條之一公路汽車客運業應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有效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備具繼 續經營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提出申請。繼續經營計畫書應載明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場站 計畫、及財務計畫等內容。 前項公路汽車客運業提出繼續經營申請,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符合大眾運 輸需要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繼續經營。逾期未提出且經通知後仍不為 申請者,或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未能符合大眾運輸需要者,公路主管機關 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 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行駛路線許可,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