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制(訂)定

第七十八條之一(檢舉及獎勵辦法之訂定)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
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
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