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郵政法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修正

第四十八條(郵政規則之訂定)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
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
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