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修正
第三十五條郵電事業非資位現職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原得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 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撫慰 者,其退休、撫卹、撫慰之條件,給與及權利喪失、停止、終止等相關 事項之法令規定,比照原有之相關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 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適用原 有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計算基準,比照本條例第三條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