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船舶裝載大量散裝貨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 請許可,始得航行;其裝載基本條件、申請許可、假定傾側力矩之計算、 防動裝置、穩固設施、裝載檢查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