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船員服務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修正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 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 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