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離島海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規定
制定依據名稱: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作 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分配比率、監督考核方式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 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