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案件裁罰基準
制定依據名稱:航路標識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自公布日施行 制(訂)定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 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 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 四、占用流失之航路標識。 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