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修正

第四十四條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
  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
  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