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制定依據名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廢止

第四十二條(處罰)
自由港區事業存儲之貨物,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或經查核無故短少者,
除應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有關稅捐外,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經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進儲貨物或
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自由港區事業如有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