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貨車進出花蓮港超載稽查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制(訂)定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