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貨車進出花蓮港超載稽查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制(訂)定
第二十四條在港區作業者,不得有左列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一、私自登船、登艦。 二、超出許可營業工作範圍。 三、妨害港區秩序。 四、私自頂讓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服務證。 五、竊盜、偷渡或走私。 六、買賣或收受外幣。 七、收受、私藏、購買、代銷或私運違禁品、管制物品、廢品、或超額 搬運物品。 八、僱用未經許可從業人員。 九、受處分停業期間,進入港區繼續營業。 十、船舶未停泊指定船席前而擅自登船登艦。 十一、作業污染港區或造成髒亂。 十二、其他有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