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業項目、資格條件之限制、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 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 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機齡限制、航線籌辦、航線暫停或終 止、飛航申請、聯營許可、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