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三十八條
  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
  一、航空器登記證書。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飛航日記簿。
  四、載客時乘客名單。
  五、貨物及郵件清單。
  六、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
      機長於起飛前,應確認航空器已具備前項文書。
      航空器飛航前,經民航局檢查發覺未具備第一項文書或其文書失效
      者,應制止其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