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廢止
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 一、航空器登記證書。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飛航日記簿。 四、載客時乘客名單。 五、貨物及郵件清單。 六、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 機長於起飛前,應確認航空器已具備前項文書。 航空器飛航前,經民航局檢查發覺未具備第一項文書或其文書失效 者,應制止其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