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 助調處之。 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 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 第一項之調處辦法,由民航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