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四十七條之五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 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 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式、戒護與被戒護人、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 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之 資格、航空保安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之訂定與 報核程式、保安訓練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式、保安資料之保密、外籍航 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