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 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