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除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制(訂)定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 事,人數至少一人。 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 、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