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氣象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修正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中央氣象局得 依職權或依申請,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前項獎勵或表揚之申請程序、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