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行政規則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在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經營業
    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獨木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
    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每年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
    件函送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前項文件內容有變更時,應敘明原因並函送本處備查。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 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
    生浮標。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
    向消防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
    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
    拋棄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
    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
        及編號。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
        少 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
        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
        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
        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
        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
        備有效性。
八、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