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行政規則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在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 活動(包括甜甜圈、鴛鴦艇及大力水手等拖曳載具)之經營業者(以 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之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 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於本風景區每年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 送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前項文件內容有變更時,應敘明原因並函送本處備查。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 1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 1 名合格救生員。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 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業者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 礁區活動。
七、業者載客從事活動前(時),應實施安全教育,另就海域狀況及設備 ,詳加說明、示範。 (一)業者應確實循序檢查下列事項: 1.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同時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之扣環及 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2.活動前應告知遊客相關活動規則或要領,如舟體(浮具)承載 量、乘坐姿勢、是否翻覆落水、或翻覆時機(訊號)等。 3.準備拖拉動作前,需再次檢查扣環及相關輔具是否準備妥當, 活動期間並隨時檢視各救生衣之扣環及拉鍊是否因操作有鬆脫 之虞。 4.同時有2組以上進行活動,應保持安全距離。 5.活動途中若有遊客不慎落水應立即救援,不得拋棄遊客不顧。 (二)業者應告知下列事項: 1.活動中若不慎落水,要保持鎮靜,避免碰撞,讓身體保持頭上 腳下的姿勢浮在水面上,等待救援。 2.遇有緊急危難時,得以手勢或救生衣所附口哨,迅速通知救生 員處理。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孕婦 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 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二)活動前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 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 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九、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