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行政規則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在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
    活動(包括甜甜圈、鴛鴦艇及大力水手等拖曳載具)之經營業者(以
    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之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
    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於本風景區每年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
    送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前項文件內容有變更時,應敘明原因並函送本處備查。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 1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 1
    名合格救生員。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
    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業者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
    礁區活動。
七、業者載客從事活動前(時),應實施安全教育,另就海域狀況及設備
    ,詳加說明、示範。
  (一)業者應確實循序檢查下列事項:
        1.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同時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之扣環及
          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2.活動前應告知遊客相關活動規則或要領,如舟體(浮具)承載
          量、乘坐姿勢、是否翻覆落水、或翻覆時機(訊號)等。
        3.準備拖拉動作前,需再次檢查扣環及相關輔具是否準備妥當,
          活動期間並隨時檢視各救生衣之扣環及拉鍊是否因操作有鬆脫
          之虞。
        4.同時有2組以上進行活動,應保持安全距離。
        5.活動途中若有遊客不慎落水應立即救援,不得拋棄遊客不顧。
  (二)業者應告知下列事項:
        1.活動中若不慎落水,要保持鎮靜,避免碰撞,讓身體保持頭上
          腳下的姿勢浮在水面上,等待救援。
        2.遇有緊急危難時,得以手勢或救生衣所附口哨,迅速通知救生
          員處理。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孕婦
        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
        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二)活動前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
        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
        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九、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