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行政規則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 沙尾濱海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依據發展觀光條 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或危害安全,旅客於本區域(吉貝西段一 二三六、一二三七、一二四六、一二四七、一二四八地號土地,詳如 附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劃設有專區,不得任意營火、烤肉行為。 (二)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器具(沙灘車、越野車等)駛 入。 (三)未經許可,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土石及海砂採取、開挖整地或 興建任何建築物、構造物。 (四)未經許可,不得於吉貝沙尾保護區(吉貝西段一二四八地號土地 )內任意靠(登)上、下遊客。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