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 修正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 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 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