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花
    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以下簡稱本水域)從事獨木舟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水域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
    而具營利性質者,於本水域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檢
    附活動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
    而具營利性質者,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每次活動
    應攜帶救生浮標。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
    消防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
    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
    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
    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確認遊客已穿著妥當救生衣。
七、於本水域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檢附活動申請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應
        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
        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口哨、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
        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
        備有效性。
八、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未具營利性質之個人、團體或單位於本水域從事獨木舟活動,亦應檢
    附活動申請書向本處提出申請。
十、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
    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
    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