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自104年4月1日施行 廢止

第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
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但符合
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
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
旅行業組團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依其旅遊內容分為優質
行程團體及一般行程團體。
前項優質行程團體,其旅遊內容應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
第三項優質行程團體及一般行程團體之核發數額及流用方式,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