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檢查項目及檢查基準注意事項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制(訂)定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 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