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 修正

第四十五條之三
  前三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變更、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
  、拆除補償程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
  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
  管理、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
  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