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 制(訂)定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其部分 投保金額,得另以提存保證金支付之。 前項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保證金提存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