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三條
本局設交通管理組、業務組、技術組、工務組、路產組、秘書室、人事室 、會計室。 各組室掌理事項,依照本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第四條
交通管理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管理科: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及管理法規之研擬與修訂事項。 (二)高速公路警察勤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交通管制之規劃、協調、聯繫及配合事項。 (四)交通安全教育之策劃、宣傳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公路救援及服務之研辦及協調事項。 (六)地磅設施之規劃、設計及運作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七)地磅設施財產之管理事項。 (八)交通事故資料之處理事項。 (九)一般交通行政管理之辦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 (一)交通工程設施設計標準之研擬與改進事項。 (二)交通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及審核事項。 (三)交通調查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交通資料之蒐集分析及保管事項。 (五)交通工程經費之編擬事項。 (六)交通工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其他交通事項。 三、通信科: (一)交通控制系統、通信系統工程規劃設計及審核事項。 (二)交通控制系統、通信系統運作業務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三)本局專用電信之證照管理事項。 (四)交通控制系統、通信系統管線遷移之審核事項。 (五)交通控制系統、通信系統工程經費之編擬事項。 (六)交通控制系統、通信系統財產之管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業務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務科: (一)國道基金財務計畫修訂之研擬事項。 (二)國道基金資金管理、運用、查核事項。 (三)國道基金短、長期資金籌措及償還事項。 (四)國道建設、營運計畫之財務收支規劃及審議事項。 (五)通行費費率之研擬、調整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二、稽核科: (一)收費作業規章之研擬修訂事項。 (二)收費作業之規劃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收費站年度概算編製之彙整及審核事項。 (四)收費票證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三、營運科: (一)服務區營運管理作業規章之研擬修訂事項。 (二)服務區委外營運管理及督導事項。 (三)服務區、路側停車場營運設施規劃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加油(氣)站營運管理及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技術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規劃科: (一)公路工程計畫之擬訂、審核及協調事項。 (二)公路工程規劃設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分析事項。 (三)公路工程設計原則之編(修)訂事項。 (四)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審核及成果彙報事項。 (五)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二、設計科: (一)結構(含隧道)工程設計原則之擬訂事項。 (二)結構(含隧道)工程之設計及審核事項。 (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事項。 (四)本局建管範圍內建築執照、室內裝修許可核發事項及公共安全查 核事項。 (五)建築水電及公路照明工程之設計及審核事項。 (六)公路工程防音牆之規劃、設計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資訊科: (一)行政資訊設備規劃、裝置及維護事項。 (二)電腦機房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行政資訊系統電腦程式之開發、蒐集及整理事項。 (四)行政資訊系統之整合規劃事項。 (五)資通安全處理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工務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科: (一)拓(新)建工程施工計畫之擬訂與審核事項。 (二)拓(新)建工程招標及工程契約之簽訂事項。 (三)拓(新)建工程年度預算審核、分配與控制事項。 (四)拓(新)建工程進度、品質、工地安全衛生及環境監測之督導考 核事項。 (五)拓(新)建工程施工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拓(新)建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事項。 (七)工程採購規範擬訂與審核事項。 (八)施工技術規範擬訂與審核事項。 (九)工務法令解釋及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事項。 (十)工程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養護科: (一)年度養護計畫審核事項。 (二)養護預算之審核、分配與控制事項。 (三)養護工程之招標及契約簽訂事項。 (四)公路設施維護管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養護工程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六)工程基本資料及公路公共用財產(土地、房屋、交通控制設施、 地磅設施除外)之管理事項。 (七)養護機具及設備之調撥、請購、規格擬訂及維護管理等之督導及 審核事項。 (八)本局材料管理之研擬、修訂事項。 (九)收費計數系統計畫之擬訂及維護督導事項。 (十)機具使用費率之研擬、修訂及審核事項。 (十一)隧道機電設備維護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本局養護機械管理之研擬、修訂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景觀科: (一)本路沿線植生及景觀設施之規劃、設計與審核事項。 (二)養護植生及景觀設施維護計畫之督導與審核事項。 (三)養護植生及景觀設施概算審核事項。 (四)養護植生及景觀設施之招標及契約簽訂事項。 (五)養護植生及景觀設施施工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六)植生技術及景觀之研議事項。 (七)公共藝術設置及維護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路產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用地科: (一)路權地籍測量資料之處理及界樁之測設、補設、維護與督導事項 。 (二)路權土地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事項。 (三)路權範圍內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事項。 (四)配合地籍圖重測之指界、協調、會測與督導事項。 (五)公共管線、桿、纜、申請設置及租賃管理之督導事項。 (六)路權外建築物與樹立廣告物禁建範圍之繪製及違規查報之督導事 項。 (七)新增用地之協議價購及徵收、撥用、徵用及地上權設定事項。 (八)新增用地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地上物查估及協調原業主拆遷事項。 (九)各項土地補償費、作業費之簽核及撥付事項。 (十)既有路權範圍內公地撥用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產業科: (一)房地產所有權或管理權取得之登記及列管事項。 (二)房地產圖籍簿冊、書狀等之管理、賦稅減免及房屋保險事項。 (三)建照之會同審核事項。 (四)路產產權之維護及涉訟案件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五)房地產財產資料之建立、異動登記及編報事項。 (六)配合地籍圖重測、更正有關清冊、書狀及卡帳事項。 (七)徵購及撥用土地各項補償費之發放與簽約事項。 (八)經管國有公用財產之統計彙報事項。 (九)路權內違章建築處理之督導事項。 (十)邊坡及交流道景觀認養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十一)路權土地租賃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十二)所屬單位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業務之檢核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秘書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年度施政計畫、列管計畫、年終業務檢討等業務之彙辦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公文稽催、研究發展及工程進度等管制考核事項。 (四)公共關係業務及來賓參觀、接待事項。 (五)圖書資料及新聞資料之整理與保管事項。 (六)新聞發布、協調及聯繫事項。 (七)年報、局務簡報之製作及圖片資料之協調提供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總收發事項。 (三)公文之繕印及校對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會報紀錄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務用動產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與各項事 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事項。 (二)辦公廳舍、公務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事項。 (三)司機、技工、工友及駐衛警之管理事項。 (四)公務車輛之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事項。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事項。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攝影及管理事項。 (八)中央公教住宅配售、貸款之辦理事項。 (九)勞保業務之辦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 填報事項。 (二)有價證券、押標金、保證金之收付及庫存之保管事項。 (三)銀行結匯、匯出匯款、公勞健保費、約聘人員離職儲金、房屋貸 款、退撫基金、公教存款以及急難貸款繳納事項。 (四)員工薪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之單冊編造及發放事項。 (五)薪資及各類所得稅扣繳憑單之填發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本局暨所屬機構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預算員額之擬議事項。 (二)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人事機構設置之擬議及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四)任免、遷調、動態、銓審及級俸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升資考試及升資甄審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公務人力規劃及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八)服務證及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九)動員及緩召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擬辦事項。 (二)考成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公務人員表揚、請頒獎章案件之彙辦事項。 (四)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值日之排定與費用擬辦事項。 (六)待遇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各項補(互)助費及獎金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文康活動及福利之籌辦事項。 (九)公、健保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退休、資遣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一)績效獎金之辦理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會計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年度預(概)算、追加(減)預算及預算分配之籌劃、研議、分 析、編報事項。 (二)會計單位之設置、調整及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核、 獎懲之擬議辦理事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預算之執行、控制、保留等事項。 (二)各項經費之核簽、收支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事項。 (三)各項採購案之會核、監辦事項。 (四)本局財物增減之審核事項。 (五)內部審核事項。 (六)所屬單位會計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會計制度之研擬與修訂事項。 (二)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之編製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與會計憑證、單據、報表及帳冊之裝訂及保管事 項。 (四)懸帳之查催及清理事項。 (五)上級機關查核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六)銀行存款對帳單之核對及所屬單位檢查事項。 (七)本局會計作業電腦化之研究策劃與推動實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統計檔案之建立及公務統計報表之研擬事項。 (二)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審理、統計報告之會核分析及編報等事項 。 (三)收入會計業務之辦理事項。 (四)收費票證之查驗事項。 (五)收費業務之會核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二條
本局組織條例未設置政風室前,暫於局內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人員,負責辦 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定、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七、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第十三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第十四條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各項技術業務,副總工程司襄助總工 程司處理業務。第十五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及重要案件 之管制及協調事項。第十六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 級人事、會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 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第十七條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業務,並各就所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第十八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 局長核定施行。第十九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第二十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償核定。第二十一條
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第二十二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 各組室主管及專門委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