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第二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儲金業務之經營、管理及以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為質之貸款事項 。 二、郵政劃撥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三、郵政匯兌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五、儲匯代辦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第三條
本局對全國各郵區及各地郵局辦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 業務,有指揮監督之權。第四條
本局設四處,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他不 屬於各處事項。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郵政總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二人,襄 理局務;置總稽核一人,掌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 及帳務、財務之稽核事項。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副處長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 副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科 長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師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二十四人至 三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股長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員七 十八人至一百零二人,佐理員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為審核、清理各郵局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營業帳目 ,置儲金工作員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匯兌工作員九十五人至 二百十一人,簡易人壽保險工作員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本局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八條
本局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或五人 ,股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副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 理設計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助理 管理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製卡員一百五十人至 三百三十人。第九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郵政總局核定之。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