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軍郵總管理處辦理全國軍郵事務,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並受國防部 督導。第三條
軍郵總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督察一人至三人,助理督察三 人至五人,組長二人至四人,副組長二人至四人,管理員一人至四人, 組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郵務士、差二人至四人。第四條
軍郵總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於戰區內分設軍郵管理處,管理指 揮指定區域內軍郵業務。 軍郵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視察員一人至三人,助理視察員 一人至三人,科長二人至三人,管理員一人至三人,科員一人至三人, 助理員四人至六人,郵務士、差二人至四人。第五條
軍郵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分設基地軍郵局、隨軍軍郵局及軍郵 轉運站。 基地軍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管理員一人至二人,局員十人至 十四人,郵務士、差十六人至二十人。 隨軍軍郵局置局長一人,局員二人至四人,郵務士、差二人至七人。 軍郵轉運站設於機場,港口及交通衝要地點,置站長一人,郵運聯絡員 一人至三人,郵務士、差一人至三人。第六條
各級軍郵機構編組及職階對照表依附件一至五之規定。第七條
郵政人員派充軍郵聯務,由軍郵總管理處冊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士兵階級與郵政人員職階對照表及各級軍郵機構編組及職階對照表之 規定加委。但編階上校以上者,由郵政總局報請國防部加委。第八條
各級軍郵機構辦事作業程序由郵政總局核定,並報交通部、國防部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附件一 ]6<C191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3頁@ [附 件二 ]6<C1916>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5頁@ [附件三]6 <C1917>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7頁@ [附件四]6<C1918 >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8頁@ [附件五 ]6<C1919>中華 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