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訂定。第二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總稽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稽核、副稽核辦理各級郵政機構 郵政儲金、劃撥、匯兌(包括儲匯代理業務,以下同)、簡易人壽保險 (以下簡稱壽險)等業務及帳務、財務以及各該項業務電腦化作業之稽 核事項,其辦公處稱總稽核室,職掌如左: 一、稽核工作之規劃及研究考核事項。 二、督導稽核人員查核各級郵政機構儲金、劃撥、匯兌、壽險等業務及 帳務、財務事項。 三、督導稽核人員查核各級郵政機構相關業務電腦化作業之管理、安全 控制與績效評估等事項。 四、查視報告書之核轉事項。 五、輔導各級郵政機構推展儲金、劃撥、匯兌及壽險等業務並提供改進 意見事項。 六、溝通上下意見,並將各局儲匯人員品德操守及生活狀況等特殊資料 適時向上級反映,建請調整工作事項。 七、稽核人員行程審核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稽核事項。第四條
主任秘書及秘書之辦公處稱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本局文稿之初閱事項。 二、本局經營方針、經營政策及業務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本局長期、中期、年度建設計畫及營運目標之彙編及其修訂、研判 、分析、檢討事項。 四、本局投資計畫事業評估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協調事項。 五、列管案件及目標管理項目之擬訂、管考追與有關表報之造報事項 。 六、本局機要文電之繕發及管理事項。 七、本局分層負責制度之規劃實施事項。 八、本局各單位組織之審議事項。 九、本局辦事細則之彙編、修訂事項。 十、法規之撰擬、修訂、彙編及法令之解釋、研議事項。 十一、儲匯業務年度工作考核報告之彙編及查證報告事項。 十二、局務會報及業務檢討會議之議程編擬及紀錄整理事項。 十三、本局工作簡報之編擬及審閱事項。 十四、訴願及法律案件之研議事項。 十五、本局大事記之編擬事項。 十六、儲匯年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印及保管事項。 十七、本局幻燈業務簡報之編製及管理等事項。 十八、有關業務建議案件之核轉及整理彙復事項。 十九、各單位間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第五條
儲匯企劃處職掌如左: 一、郵金(含劃撥儲金)、匯兌、代理業務(以下簡稱儲匯業務)發展 計畫之訂定、督導與執行事項。 二、儲匯業務計畫型、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及宣導費預算之估編與執行事 項。 三、儲匯業務行銷計畫之擬訂、督導與執行。 四、儲匯業務之推展、創新及改進事項。 五、儲匯業務規章、單據及合約之擬訂與修正事項。 六、儲匯業務營運資料之分析與經營績效之檢討改進事項。 七、儲金利率及業務費率之擬訂事。 八、儲匯業務使用設備之規劃與建置事項。 九、匯票業務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訂、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儲匯業務企劃事項。第六條
儲匯管理處職掌如左: 一、全區儲匯業務憑證、帳目、表報之審核彙計與清理事項。 二、儲匯業務統計料之編製事項。 三、儲匯業務單據、簿冊、票卡等之申製、驗收、保管及核發事項。 四、儲匯業務檔案之整理保管及註銷事項。 五、查視報告及帳款報告之審查事項。 六、司法及稅捐稽徵機關查證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儲匯跨行帳務之處理事項。 八、全區儲匯舞弊案件之查證處理事項。 九、公眾查詢及儲匯業務控告事件之查覆事項。 十、利息所得稅媒體申報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儲匯業務帳務處理事項。第七條
匯兌處職掌如左: 一、壽險業務發展計畫及經營目標之擬訂事項。 二、推展壽險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壽險業務規章、應用單式訂製及修改之審議事項。 四、各郵區壽險業務憑證、帳目、表報之審核彙計事項。 五、壽險保險費率及積存金之研議計算事項。 六、壽險招攬佣金給付法及保單質押借款利率之研討及調整事項。 七、壽險投保要約之審核及簽發保單暨保費收據事項。 八、壽險業務營運資料之統計分析與經營績效之檢討事項。 九、壽險業務檔案之整理保管及註銷事項。 十、壽險業務規章之解釋及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十一、壽險業務之行銷及市場調查分析事項。 十二、壽險業務使用設備之策劃及組織、員額研議事項。 十三、壽險給付及契約變動案件之審核事項。 十四、壽險經辦人員培育訓練之擬議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壽險業務事項。第八條
財務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資金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各郵區管理局營業週轉金之監控及繳、協款處理事項。 三、策劃資金之調撥、轉存及洽借操作事項。 四、銀行往來存單及有價證券之保管、登記及本息兌領事項。 五、外匯買賣作業與結算事項。 六、貨幣市場利率之調查分析及標購公債、公司債、票券等有價證券業 務。 七、代售小額公債之請領、登記、保管、分發及兌領事項。 八、公債買賣及附買、賣回交易之接洽及期貨交易事項。 九、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本票之買進及兌領 業務事項。 十、證券市場之分析,股票之買賣、管理,價格數量之擬定、控盤及下 單暨增資配股現券之保管。 十一、國外債券、股票、基金及外幣之投資組合企劃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財務事項。第九條
總務處職掌如左: 一、印信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三、本局財產之購置、管理、修繕、保險及變賣事項。 四、各種文具單冊、機具器材及物料用品之採購、保管及分發事項。 五、本局現金出納及劃撥支票之支付、轉帳事項。 六、儲匯票券之交印事項。 七、本局員工薪津發放事項。 八、刊物、圖書之訂閱及管理事項。 九、本局水、電、空調、照明及電話總機等設備之修護事項。 十、本局勞工安全、環境衛生、守衛、消防、車輛管理及安全防護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員工任免調遣之擬議事項。 二、員工名額增減之審核及登記事項。 三、員工訓練、實習、培育、進修事項。 四、員工退休、撫卹事項。 五、員工考勤及差假事項。 六、員工考績、獎懲、表彰事項。 七、公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事項。 八、員工待遇、福利互助及體育、康樂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及人事證明核發事項。 十、員工申請入出境證之核轉事項。 十一、人事資料之蒐集及統計事項。 十二、人事革新、政風督導及人事查核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第十一條
會計處職掌如左: 一、儲匯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本局及各郵區預算之分配執行及資金營運之策劃、分析、報告事項 。 三、儲匯憑證之繕製、帳目之審核登記及會計財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儲匯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債權債務之登記、檢查事項。 五、本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儲匯固定資產異動登記、折舊攤提、價值重估之辦理及保養檢修、 報廢換新之會核事項。 七、本局耐用物品之審核、登記管理與移轉事項。 八、本局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報告事項。 九、儲匯會計制度及有關儲匯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研擬、修訂及核議事 項。 十、本局及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一、儲匯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儲匯會計統計事項。第十二條
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職掌如左: 一、電子處理資料系統硬軟體性能之研究分析與選擇應用事項。 二、電子處理資料系統硬軟體之維護與新技術之研究應用事項。 三、電子處理資料系統各種程式語言特性及功能之研究分析與應用事項 。 四、郵政各種業務法令規章及手續等之研究分析與建議改進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各種作業制度之研究分析與設計事項。 六、電子作業系統與郵政各種業務制度之配合運用、協調改進及擴大作 業功能事項。 七、電子計算機作業程序之擬訂與程式之編撰、試驗及改進事項。 八、輸入出資料之審查、偵錯、追蹤、改進事項。 九、人員、設備、作業及資料之安全維護事項。 十、電子計算機專業人員之進修、訓練與人才培育事。 十一、其他有關電子處理資料事項。 十二、進出口文件之撰擬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電子處理資料事項。第十三條
本局各處室中心分科職掌及工作員額,於各主管管理說明書內訂定之。第十四條
本局兩副局長劃分負責督導管理所屬各單位。第一副局長負責督導管理 總稽核室、儲匯企劃處、儲匯管理處、壽險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第 二副局長負責督導管理秘書室、財務處、人事室、會計處及總務處。第十五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中心主管副主 管為第二層。 各處室中心科長、秘書為第三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職權內之部 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公出請假期間,由其副主管代行職權。第十六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三、例行公務由第二層主管授權第三層主管處理之。第十七條
本局各處室中心應就其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 重要、普通三種,並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第十八條
本局各層人員處理授權事務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應負行政上及 法律上一切責任。 二、普通事務及各處室中心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相關處室中心主 管人員負責或科長、秘書負責。 三、引用法律規章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長 秘書負責,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中心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票款及財物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關 係重大者,其他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課以責任。第十九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指示或逾越權限 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得變更授權範圍。第二十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並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層次核判,其他授 權事項之行文,由被授權單位各自以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 判。第二十一條
依分層負責處理之公務,因情況特殊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處室中心主管 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第二十三條
本局研擬儲匯重要法案或處理重要事務,得組成專案小組討論之。該專 案小組由局長親自主持或指派副局長主持,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第二十四條
本局為檢討儲匯業務之經營績效及施政得失,應按月舉行局務會議及按 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各單位主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副局長提示事項 ,負責執行並提出報告。第二十五條
前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局長、副局長、各處室中心主管,列席人員由 局長指派之。第二十六條
本局文書處理依郵政公文處理須知及有關法令規章辦理。第二十七條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第二十八條
本局財務管理依郵政會計制度、財務手冊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辦理。第二十九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郵政事務管理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