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本局為加強郵政實用科技之研究發展,得設郵政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主任四人,主任研究員二人,研究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副研究員十八人 至二十四人,助理研究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佐理員六人至九人,人 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