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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各區郵政管理局所屬各等級郵局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依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區分如左:
  一、各等級郵局區分為特等、一等甲級、一等乙級、二等甲級、二等乙
      級、三等。
  二、支局分為特級、甲級、乙級、丙級、丁級、戊級。
第三條
  各等級郵局指設於左列地區具有獨立郵件收攬投遞系統之主要郵政機構
  :
  一、縣、市以上政府所在地及重要鄉、鎮、市公所在地。
  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交通衝要地區。
      前項以外各局均為支局。
第四條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之設置、等級之核定,按「郵務收入
  」、「收寄及招領特種郵件」、「存簿結存及壽險保額
  」、「儲匯壽及代理業務工作量」、「投遞特種郵件」
  五項業務為標準。
  前項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
│ 郵局等級 │     標準項目及每月平均數額       │
├──┬──┼─────┬─────┬─────┤
│ 郵 │ 支 │ 郵務收入 │存簿結存及│收寄及招領│
│    │    │          │壽險保額  │特種郵件  │
│ 局 │ 局 │  (元)  │ (千元) │  (件)  │
├──┼──┼─────┼─────┼─────┤
│ 特 │    │23,214,000│13,689,000│   341,400│
│ 等 │    │          │          │          │
├──┼──┼─────┼─────┼─────┤
│ 一 │ 特 │ 7,738,000│ 4,563,000│   113,800│
│ 甲 │    │          │          │          │
├──┼──┼─────┼─────┼─────┤
│ 一 │ 甲 │ 3,095,000│ 1,825,000│    45,500│
│ 乙 │    │          │          │          │
├──┼──┼─────┼─────┼─────┤
│ 二 │ 乙 │ 1,238,000│   730,000│    18,200│
│ 甲 │    │          │          │          │
├──┼──┼─────┼─────┼─────┤
│ 二 │ 丙 │   619,000│   365,000│     9,100│
│ 乙 │    │          │          │          │
├──┼──┼─────┼─────┼─────┤
│ 三 │ 丁 │未滿      │未滿      │未滿      │
│ 等 │    │   619,000│   365,000│     9,100│
└──┴──┴─────┴─────┴─────┘
┌─────┬─────────────────┐
│ 郵局等級 │     標準項目及每月平均數額       │
├──┬──┼─────┬─────┬─────┤
│ 郵 │ 支 │儲匯壽險及│ 投    遞 │收寄及招領│
│    │    │代理業務工│ 特種郵件 │特種郵件  │
│    │    │作量      │          │          │
│ 局 │ 局 │(次、張)│  (件)  │          │
├──┼──┼─────┼─────┼─────┤
│ 特 │    │   757,500│   300,000│    6     │
│ 等 │    │          │          │          │
├──┼──┼─────┼─────┼─────┤
│ 一 │ 特 │   252,500│   100,000│    5     │
│ 甲 │    │          │          │          │
├──┼──┼─────┼─────┼─────┤
│ 一 │ 甲 │   101,000│    40,000│    4     │
│ 乙 │    │          │          │          │
├──┼──┼─────┼─────┼─────┤
│ 二 │ 乙 │    40,400│    16,000│    3     │
│ 甲 │    │          │          │          │
├──┼──┼─────┼─────┼─────┤
│ 二 │ 丙 │    20,200│     8,000│    2     │
│ 乙 │    │          │          │          │
├──┼──┼─────┼─────┼─────┤
│ 三 │ 丁 │未滿      │未滿      │    1     │
│ 等 │    │    20,200│     8,000│          │
└──┴──┴─────┴─────┴─────┘
┌───────────────────────┐
│  說                                      明  │
├───────────────────────┤
│一、「郵務收入」、「收寄及招領特種郵件」、「存│
│    簿結存及壽險保額」、「儲匯壽險及代理業務工│
│    作量」、(包括存簿、定期、劃撥儲金存提次數│
│    、匯票、禮券開發兌付張數、壽險有效契約件數│
│    及代發退休俸補助金等實際轉存戶數)、「投遞│
│    特種郵件」均以二會計年度各月實績之平均數為│
│    準。                                      │
│二、管轄局業績可將其所轄分支機構業績併入計算,│
│    惟獨立局改設為支局未滿二年者不包括在內。  │
│三、各郵局等級之評定以五項標準項目之平均數為準│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提升等級者不得適用│
│    ,以下同),營業支局以四項標準項目之平均數│
│    為準:兼辦投遞工作之支局五項標準項目按四項│
│    核算,例如:某兼辦投遞工作之甲級支局五項標│
│    準項目基數各為 3點,其平均基數為(3+3+3+3+│
│    3)÷ 4=3.75, 仍可評定為甲級支局。      │
│四、特等局五項標準項目未超過最低標準 1.5倍以上│
│    者,內部單位應按最低標準設置,科室主管及相│
│    當職務,限以高員級任用。                  │
│五、本表修訂應報交通部核備。                  │
└───────────────────────┘
第五條
  前條標準,每二會計年度重新檢討調整一次,但遇郵資調整或金融市場
  重大變動時,得視實際情形配合調整之。
第六條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之標準表核算,如已達較高局級
  標準者,應予升級,如未達該等局級標準者,應予降級。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等級之調整,由各區郵政管理局依前項規定核算,特
  等郵局應由郵政總局報請交通部核准,其餘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由郵政總
  局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