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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廢止

第十一條
  本局為評議下列事項,設電信評議委員會:
  一、電信事業間權益之爭議。
  二、電信事業與電信設備業者間權益之爭議。
  三、電信事業與客戶間權益之爭議。
  四、無線電頻率規定、分配及指配之爭議。
  五、電信事業與大眾傳播業者間有關工程技術及監理之爭議。
  六、專用電信監理之爭議。
  七、其他有關電信事業、電信監理之爭議。
      電信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均為無給職,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
      表組成。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
      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及其作業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由法制室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