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適航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