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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局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氣象科技研究中心、秘書室、
會計室、人事室。各組、室、中心掌管事項,依照本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
務情況訂定之。各組、室、中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第一組職掌如左:
一、外賓接待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國際氣象資料及文件交換之協辦事項。
三、出國開會、進修、研習、考察等業務之協辦及管考事項。
四、國際氣象合作業務及國際性學術會議之協辦事項。
五、氣象預報及警報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六、氣象預報、警報作業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七、氣象常識叢書之編訂及氣象、地震防災常識之宣導、推行事項。
八、國內外重大氣象、地震災害之調查及災情資料之蒐集、整理、交換等
    事項。
九、國內外氣象、地震防災科技研究報告之蒐集、整理、交換等事項。
十、國內各有關防災體系、防災警報系統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一、年度施政計畫、經建計畫、中長期發展計畫等之研訂、進度管制及
      執行成果之檢討及編報事項。
十二、其他管考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三、有關業務視察之推行及管考事項。
十四、有關行政管理及業務革新研究專題之規劃、推行、評審等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局第二組職掌如左:
一、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局所屬地面及高空氣象站之規劃、設置及調整事項。
三、專用氣象觀測站之審核登記及技術輔導之安排事項。
四、氣象站之土地收購、站房建築、設施維護整修等之會辦事項。
五、氣象觀測儀器、檢修及校驗系統設備之規劃、設計、建置等事項。
六、氣象觀測儀器之維護、檢修、校驗、更新等業務之管理、督導、推行
    、考核等事項。
七、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儀器維護檢修校驗等之
    法令規章與技術規範之研訂、修訂事項。
八、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氣象儀器維護檢修等之
    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業務之設計、規劃與管理事項。
十、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交換事項。
十一、大氣污染報導之配合及建議事項。
十二、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資料之審核與改進事項。
十三、地震觀測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局第三組職掌如左:
一、水文、海洋、漁業等氣象業務之規劃及推行事項。
二、水文、海洋、漁業等氣象資料之蒐集、編輯、出版、提供等事項。
三、國內外水文及海洋氣象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四、氣象資料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氣象資料之蒐集、統計、編篡、管理、供應等事項。
六、航空氣象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七、農業氣象業務之規劃、推行、督導、考核等事項。
八、有關農業氣象資料之蒐集、編輯、出版、提供等事項。
九、農業機構之協調合作及農業氣象之推展有關事項。
十、一般及專業氣象服務之諮詢、協調、推動、督導事項。
十一、氣象展覽會之策劃及聯繫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本局第四組職掌如左:
一、氣象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通信電子設備及器材之規劃、請購、建置等事項。
三、電信安全業務及通信機件證照之申請及轉發事項。
四、長途通信電路之租用、建置及維修檢查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通信電子設備維護檢修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
    、考核等事項。
六、雷達氣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繁、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氣象雷達觀測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衛星氣象及衛星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氣象衛星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資訊電腦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一、資訊電腦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二、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業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局氣象科技研究中心職掌如左:
一、氣象科技之研究、發展、技術轉移等事項。
二、氣象科技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管理、協調、聯繫、評估等事項。
三、技術性氣象會議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延聘國內外科技顧問之協調、聯繫、執行等事項。
五、氣象科技文獻及期刊之編印及交換事項。
六、圖書之蒐集、典藏、管理等事項。
七、大陸交通研究組氣象小組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八、人才培育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本局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公文稽催、管制、統計、考核等事項。
二、文書處理改進之研議、整理、建議等事項。
三、史政資料之蒐集及編篡事項。
四、機要文電之收發、管理及機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文稿複核及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印信典守事項。
七、院會、部務會報、局務會報等之指示事項之列管事項。
八、輿論資料之處理、新聞發布、綜合性氣象簡報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通訊刊物之編訂及發行事項。
十、有關公共關係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一、年終業務檢討會之籌備事項。
十二、提供立法院、國民大會及監察院書面業務資料及應接事項。
十三、氣象法規之研訂及修正事項。
十四、各項合約規章之訂定、審查、修正等之協調及會核事項。
十五、國家賠償、訴願、一般法律事務等之會辦及處理事項。
十六、有關氣象動員之策劃、聯繫、執行等事項。
十七、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有關事項。
十八、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務等之購置、登記、保管、供應、調配
      、處理等事項。
十九、有關市場調查與廠商徵信調查事項。
二十、採購儀器及器材之報關、提領、驗收等事項。
二十一、房至之修繕、分配、管理等事項。
二十二、車輛、辦公處所、環境衛生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工友、司機、技工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保管事項。
二十五、空調及水電設施之規劃、申請、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十六、電話之申裝、撤銷、管理等事項。
二十七、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招標、管理等事項。
二十八、員工交通及食之管理事項。
二十九、離島氣象站交通運輸之安排及協調事項。
三十、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領發及各類經費之出納事項。
三十一、財產管理及產物保險事項。
三十二、各項所得稅、公(勞)保費、公賻金、貸款等之扣繳事項。
三十三、防護團業務之策劃及管理事項。
三十四、戰備器材及國防整備器材之倉儲管理事項。
三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三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本局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歲入歲出概算之籌編及預算之編製分配事項。
二、本局預算以外之補助經費、專案經費、代辦經費、預算會核處理事項
    。
三、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核簽及編報事項。
四、財物、財務之審核事項。
五、招標、比價、議價、財物驗收等之監辦事項。
六、各項經費之核簽、支出憑證之審核、款項收支處理事項。
七、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繳款書或收支及轉帳傳票等之編
    製事項。
八、序時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簿、統制帳、補助帳、備查簿等之
    登記、結算、整理及懸記帳款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報告之月報及年終決算之編報事項。
十、歲出應付款之保留申請核辦事項。
十一、經費流用之處理事項。
十二、會計憑證、報表、帳簿等之整理保管及報請審計機關核銷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蒐集、統計報告等之會核、分析、編報等事項。
十四、績效報告之彙編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人事工作計畫及報告之編報事項。
    (三)機關職務分類、職系、職等之擬議事項。
    (四)機關公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員額評鑑等之擬議事項。
    (五)人員之派免、銓敘、俸給、遷調等之擬議事項。
    (六)人員之儲訓、甄補、進修、講習、考察等之辦理事項。
    (七)職名章、職員證、公務證、其他證明書等之核發事項。
    (八)員工之待遇、獎金、福利、互助、實物配給、其他補助費等之
          核辦事項。
    (九)公務人員保險、眷屬保險、退休保險等之辦理事項。
    (十)公務人員之退休、退職、資遣、撫卹等之辦理事項。
    (十一)職員獎懲、平時考核、考績等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十二)員工出國案件及人力動員兵役緩召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之調查、統計、保管、分析、運用等事項。
    (十四)員工康樂休閒活動及各種慶典集會之籌劃及辦理事項。
    (十五)職員勤惰差假之管理及資料登記事項。
    (十六)各級主管交代宣誓之辦理事項。
    (十七)人事行政資訊管理業務之推行事項。
    (十八)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十九)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行政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人事查核業務之策劃、推行、督導等事項。
    (二)員工忠誠調查及防諜工作之辦理事項。
    (三)政風資料之蒐集及施政得失之建議事項。
    (四)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案之推行及違法失職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之推行及洩密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人員及重要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督導、協調、配合支援等事
          項。
    (七)保防宣導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所屬人事查核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駐衛警員之考核與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
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等事項。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五、局本部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核定
    。
六、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核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九、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第十三條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等之督導及審議。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四、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及協調。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擬議、推行等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要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督導、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士
、技佐等,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八條
局務會報每週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業務檢討會每年年終擴
大舉行一次。臨時編組之各種委員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
職員應恪守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第二十條
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寫人事資料,送由人事
單位處理,並依法辦理送審。
第二十一條
職員之到職、辭職、退休、資遣、出國等,均應向人事室申請,並分別依
照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二十二條
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單位依法定程序辦理,考績(成)案經銓敘機關或
上級機關核定後,分別通知受考人。
第二十三條
員工之各項福利,由人事室依各該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打卡或簽到(退)。
第二十五條
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第二十六條
人事管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七條
財物之管理,悉遵有關財物、主計法令辦理,主計人員負財務監督之責。
第二十八條
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規及施政計畫,召開預算會議編
列之。
第二十九條
歲入歲出決算依據有關法令編報。
第三十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後,交由秘書室
執行上項記帳憑證並應登入帳冊,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呈報所在機關及上
級會計機關。
第三十一條
員工薪給,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薪給由人事室、會
計室審核;工友、司機、技工等之薪給由秘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核定
後,按收支程序辦理並由秘書室扣繳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
每月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情形,依政府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三十三條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事
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管理
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印
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核後,送由秘書室核發並登
記。
第三十六條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八條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等
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九條
辦公處所之安全防護事宜由秘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
第四十條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
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
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
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
第四十二條
文稿核判後,由各業務單位送秘書室繕發;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
。
第四十三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公文原稿一併送檔案管理人員編號、登記、
分類、歸檔。
第四十四條
歸檔案件,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單經各該主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人
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或以上長官許可,不得調閱。
第四十五條
職員對機密性文件,均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
第四十六條
公文書之處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規、手冊辦理之。
第四十七條
各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統籌訂定,並陳報交通
部核備。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