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第二條
本局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三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氣象科技研究中心、秘書室、 會計室、人事室。各組、室、中心掌管事項,依照本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 務情況訂定之。各組、室、中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分科辦事。第四條
本局第一組職掌如左: 一、外賓接待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國際氣象資料及文件交換之協辦事項。 三、出國開會、進修、研習、考察等業務之協辦及管考事項。 四、國際氣象合作業務及國際性學術會議之協辦事項。 五、氣象預報及警報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六、氣象預報、警報作業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七、氣象常識叢書之編訂及氣象、地震防災常識之宣導、推行事項。 八、國內外重大氣象、地震災害之調查及災情資料之蒐集、整理、交換等 事項。 九、國內外氣象、地震防災科技研究報告之蒐集、整理、交換等事項。 十、國內各有關防災體系、防災警報系統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一、年度施政計畫、經建計畫、中長期發展計畫等之研訂、進度管制及 執行成果之檢討及編報事項。 十二、其他管考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三、有關業務視察之推行及管考事項。 十四、有關行政管理及業務革新研究專題之規劃、推行、評審等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本局第二組職掌如左: 一、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局所屬地面及高空氣象站之規劃、設置及調整事項。 三、專用氣象觀測站之審核登記及技術輔導之安排事項。 四、氣象站之土地收購、站房建築、設施維護整修等之會辦事項。 五、氣象觀測儀器、檢修及校驗系統設備之規劃、設計、建置等事項。 六、氣象觀測儀器之維護、檢修、校驗、更新等業務之管理、督導、推行 、考核等事項。 七、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儀器維護檢修校驗等之 法令規章與技術規範之研訂、修訂事項。 八、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氣象儀器維護檢修等之 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業務之設計、規劃與管理事項。 十、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交換事項。 十一、大氣污染報導之配合及建議事項。 十二、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資料之審核與改進事項。 十三、地震觀測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本局第三組職掌如左: 一、水文、海洋、漁業等氣象業務之規劃及推行事項。 二、水文、海洋、漁業等氣象資料之蒐集、編輯、出版、提供等事項。 三、國內外水文及海洋氣象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四、氣象資料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氣象資料之蒐集、統計、編篡、管理、供應等事項。 六、航空氣象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七、農業氣象業務之規劃、推行、督導、考核等事項。 八、有關農業氣象資料之蒐集、編輯、出版、提供等事項。 九、農業機構之協調合作及農業氣象之推展有關事項。 十、一般及專業氣象服務之諮詢、協調、推動、督導事項。 十一、氣象展覽會之策劃及聯繫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本局第四組職掌如左: 一、氣象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通信電子設備及器材之規劃、請購、建置等事項。 三、電信安全業務及通信機件證照之申請及轉發事項。 四、長途通信電路之租用、建置及維修檢查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通信電子設備維護檢修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 、考核等事項。 六、雷達氣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繁、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氣象雷達觀測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衛星氣象及衛星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氣象衛星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資訊電腦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一、資訊電腦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二、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業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本局氣象科技研究中心職掌如左: 一、氣象科技之研究、發展、技術轉移等事項。 二、氣象科技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管理、協調、聯繫、評估等事項。 三、技術性氣象會議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延聘國內外科技顧問之協調、聯繫、執行等事項。 五、氣象科技文獻及期刊之編印及交換事項。 六、圖書之蒐集、典藏、管理等事項。 七、大陸交通研究組氣象小組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八、人才培育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本局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公文稽催、管制、統計、考核等事項。 二、文書處理改進之研議、整理、建議等事項。 三、史政資料之蒐集及編篡事項。 四、機要文電之收發、管理及機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文稿複核及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印信典守事項。 七、院會、部務會報、局務會報等之指示事項之列管事項。 八、輿論資料之處理、新聞發布、綜合性氣象簡報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通訊刊物之編訂及發行事項。 十、有關公共關係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一、年終業務檢討會之籌備事項。 十二、提供立法院、國民大會及監察院書面業務資料及應接事項。 十三、氣象法規之研訂及修正事項。 十四、各項合約規章之訂定、審查、修正等之協調及會核事項。 十五、國家賠償、訴願、一般法律事務等之會辦及處理事項。 十六、有關氣象動員之策劃、聯繫、執行等事項。 十七、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有關事項。 十八、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務等之購置、登記、保管、供應、調配 、處理等事項。 十九、有關市場調查與廠商徵信調查事項。 二十、採購儀器及器材之報關、提領、驗收等事項。 二十一、房至之修繕、分配、管理等事項。 二十二、車輛、辦公處所、環境衛生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工友、司機、技工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保管事項。 二十五、空調及水電設施之規劃、申請、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十六、電話之申裝、撤銷、管理等事項。 二十七、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招標、管理等事項。 二十八、員工交通及食之管理事項。 二十九、離島氣象站交通運輸之安排及協調事項。 三十、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領發及各類經費之出納事項。 三十一、財產管理及產物保險事項。 三十二、各項所得稅、公(勞)保費、公賻金、貸款等之扣繳事項。 三十三、防護團業務之策劃及管理事項。 三十四、戰備器材及國防整備器材之倉儲管理事項。 三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三十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本局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歲入歲出概算之籌編及預算之編製分配事項。 二、本局預算以外之補助經費、專案經費、代辦經費、預算會核處理事項 。 三、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核簽及編報事項。 四、財物、財務之審核事項。 五、招標、比價、議價、財物驗收等之監辦事項。 六、各項經費之核簽、支出憑證之審核、款項收支處理事項。 七、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繳款書或收支及轉帳傳票等之編 製事項。 八、序時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簿、統制帳、補助帳、備查簿等之 登記、結算、整理及懸記帳款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報告之月報及年終決算之編報事項。 十、歲出應付款之保留申請核辦事項。 十一、經費流用之處理事項。 十二、會計憑證、報表、帳簿等之整理保管及報請審計機關核銷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蒐集、統計報告等之會核、分析、編報等事項。 十四、績效報告之彙編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本局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人事工作計畫及報告之編報事項。 (三)機關職務分類、職系、職等之擬議事項。 (四)機關公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員額評鑑等之擬議事項。 (五)人員之派免、銓敘、俸給、遷調等之擬議事項。 (六)人員之儲訓、甄補、進修、講習、考察等之辦理事項。 (七)職名章、職員證、公務證、其他證明書等之核發事項。 (八)員工之待遇、獎金、福利、互助、實物配給、其他補助費等之 核辦事項。 (九)公務人員保險、眷屬保險、退休保險等之辦理事項。 (十)公務人員之退休、退職、資遣、撫卹等之辦理事項。 (十一)職員獎懲、平時考核、考績等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十二)員工出國案件及人力動員兵役緩召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之調查、統計、保管、分析、運用等事項。 (十四)員工康樂休閒活動及各種慶典集會之籌劃及辦理事項。 (十五)職員勤惰差假之管理及資料登記事項。 (十六)各級主管交代宣誓之辦理事項。 (十七)人事行政資訊管理業務之推行事項。 (十八)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十九)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行政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人事查核業務之策劃、推行、督導等事項。 (二)員工忠誠調查及防諜工作之辦理事項。 (三)政風資料之蒐集及施政得失之建議事項。 (四)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案之推行及違法失職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之推行及洩密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人員及重要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督導、協調、配合支援等事 項。 (七)保防宣導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所屬人事查核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駐衛警員之考核與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交辦事項。第十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 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等事項。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五、局本部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核定 。 六、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核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九、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第十三條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等之督導及審議。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四、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交辦事項。第十四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五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及協調。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交辦事項。第十六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擬議、推行等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要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督導、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士 、技佐等,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十八條
局務會報每週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業務檢討會每年年終擴 大舉行一次。臨時編組之各種委員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第十九條
職員應恪守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第二十條
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寫人事資料,送由人事 單位處理,並依法辦理送審。第二十一條
職員之到職、辭職、退休、資遣、出國等,均應向人事室申請,並分別依 照有關法規辦理之。第二十二條
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單位依法定程序辦理,考績(成)案經銓敘機關或 上級機關核定後,分別通知受考人。第二十三條
員工之各項福利,由人事室依各該規定辦理之。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打卡或簽到(退)。第二十五條
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第二十六條
人事管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規辦理。第二十七條
財物之管理,悉遵有關財物、主計法令辦理,主計人員負財務監督之責。第二十八條
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規及施政計畫,召開預算會議編 列之。第二十九條
歲入歲出決算依據有關法令編報。第三十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後,交由秘書室 執行上項記帳憑證並應登入帳冊,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呈報所在機關及上 級會計機關。第三十一條
員工薪給,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薪給由人事室、會 計室審核;工友、司機、技工等之薪給由秘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核定 後,按收支程序辦理並由秘書室扣繳所得稅。第三十二條
每月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情形,依政府有關法規辦理之。第三十三條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事 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管理 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第三十四條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印 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核後,送由秘書室核發並登 記。第三十六條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七條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八條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等 事項,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九條
辦公處所之安全防護事宜由秘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第四十條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 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辦理。第四十一條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 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 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第四十二條
文稿核判後,由各業務單位送秘書室繕發;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 。第四十三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公文原稿一併送檔案管理人員編號、登記、 分類、歸檔。第四十四條
歸檔案件,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單經各該主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人 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或以上長官許可,不得調閱。第四十五條
職員對機密性文件,均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第四十六條
公文書之處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規、手冊辦理之。第四十七條
各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統籌訂定,並陳報交通 部核備。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