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