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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制定依據名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制(訂)定

第九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