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廢止
本局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分設一、二、三、四、五,五個區工程處, 並為辦理艱鉅工程,得設臨時工程處,於完工後撤銷,其組織均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