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過港隧道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 處、員工訓練所、安平港分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工程 處或辦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過港隧道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 處、員工訓練所、安平港分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工程 處或辦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