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擴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課:工程設計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課:施工、招標、驗收等事項。 三、機械課:機械使用保管等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兼。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三人(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各級工程司調兼)、正工程司四 人、副工程司五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員(兼任)、課員、辦事員、監工員、領班、技術工、業務 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 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 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八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主持施工事宜,其餘所需人員就本處總員額內 調配。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擴建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 長│ (一)│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 處 長│ (三)│由正工程司兼任。 │ ├───────┼───┼──────────┤ │課 長│ (三)│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任。 │ ├───────┼───┼──────────┤ │工 務 所 主 任│ (二)│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任。 │ ├───────┼───┼──────────┤ │正 工 程 司│ 四│ │ ├───────┼───┼──────────┤ │副 工 程 司│ 五│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幫 工 程 司│ 一0│ │ ├───────┼───┼──────────┤ │工 務 員│ 一六│ │ ├───────┼───┼──────────┤ │勞 工 安 全 衛│ (二)│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 │生 管 理 員│ │員兼任。 │ ├───────┼───┼──────────┤ │課 員│ 二│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佐│業 務 類│ 一│辦事員一人。 │ │跨├─────┼───┼──────────┤ │員│技 術 類│ 七│監工員七人。 │ │級│ │ │ │ ├─┼─────┼───┼──────────┤ │士│ │ │ │ │跨│技 術 類│ 一│領班一人。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七│業務工七人。 │ │ ├─────┼───┼──────────┤ │級│技 術 類│ 一二│技術工一二人。 │ ├─┼─────┼───┼──────────┤ │人│主 任│ 一│ │ │事├─────┼───┼──────────┤ │室│助 理 員│ 一│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計│課 員│ 一│ │ │ ├─────┼───┼──────────┤ │室│辦 事 員│ 一│ │ ├─┼─────┼───┼──────────┤ │政│主 任│ 一│ │ │風├─────┼───┼──────────┤ │室│助 理 員│ 一│ │ ├─┴─────┼───┼──────────┤ │合 計│ 七三│ │ │ │(一一)│ │ ├───────┴───┴──────────┤ │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 │ 、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 │ 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務職務列等│ │ 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 │ 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