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蘇澳港分局(以上簡稱本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 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碼頭工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課: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設計、督導、考核及接受 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及其他不屬課、室之事項。第三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第四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內港航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長由工 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並置行政室主 任、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技士、工務員、課員、 倉庫管理員、辦事員、技佐、倉庫副管理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 術工、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 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 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 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八條
本分局為辦理棧埠裝卸及倉儲等業務,設棧埠管理所,置所長,並設第 一及第二庫區,各置倉庫主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 配。第九條
本分局辦理港埠工程及維護港區設施,設港埠工程所,置主任(由各級 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第十條
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與檢修,設船機修理所,置主任(由各級工程司 兼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十二條
本分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 ,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 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第十三條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分 局 長│ 一│ │ ├───────┼───┼──────────┤ │副 分 局 長│ 一│ │ ├───────┼───┼──────────┤ │秘 書│ 一│ │ ├───────┼───┼──────────┤ │ │ 一│港航課課長由技正兼任│ │課 長│ (二)│、工務課課長由幫工程│ │ │ │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正 工 程 司│ 三│ │ ├───────┼───┼──────────┤ │技 正│ 一│ │ ├───────┼───┼──────────┤ │副 工 程 司│ 四│ │ ├───────┼───┼──────────┤ │所 長│ 一│棧埠管理所。 │ ├───────┼───┼──────────┤ │ │ │港埠工程所及船機修理│ │主 任│ (二)│所主任由幫工程司以上│ │ │ │人員兼任。 │ │ │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行 政 室 主 任│ 一│ │ ├───────┼───┼──────────┤ │倉 庫 主 任│ 二│ │ ├───────┼───┼──────────┤ │幫 工 程 司│ 六│ │ ├───────┼───┼──────────┤ │勞 工 安 全 衛│ (二)│由工務員、課員或倉庫│ │生 管 理 員│ │管理員以上人員兼任。│ ├───────┼───┼──────────┤ │工 務 員│ 四│ │ ├───────┼───┼──────────┤ │課 員│ 一0│ │ ├───────┼───┼──────────┤ │倉 庫 管 理 員│ 七│ │ ├───────┼───┼──────────┤ │技 士│ 三│ │ ├───────┼───┼──────────┤ │船 長│ 四│ │ ├───────┼───┼──────────┤ │輪 機 長│ 四│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大 副│ 一│以上為員級人員。 │ ├─┬─────┼───┼──────────┤ │佐│業 務 類│ 一五│辦事員九人、倉庫副管│ │跨│ │ │理員六人、 │ │員├─────┼───┼──────────┤ │級│技 術 類│ 三│技佐二人、船副一人。│ ├─┼─────┼───┼──────────┤ │佐│技 術 類│ 一八│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 │級│ │ │人。 │ ├─┼─────┼───┼──────────┤ │士│ │ │副駕駛、副司機、小船│ │跨│技 術 類│ 三 │駕駛各一人。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一二│業務工一二人。 │ │ ├─────┼───┼──────────┤ │ │技 術 類│ 六二│技術工二五人、各類船│ │級│ │ │工(匠)三七人。 │ ├─┼─────┼───┼──────────┤ │人│主 任│ 一│ │ │事├─────┼───┼──────────┤ │室│課 員│ 二│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計├─────┼───┼──────────┤ │室│課 員│ 二│ │ ├─┼─────┼───┼──────────┤ │政│主 任│ 一│ │ │風├─────┼───┼──────────┤ │室│課 員│ 一│ │ ├─┴─────┼───┼──────────┤ │合 計│一七六│ │ │ │ (六)│ │ ├───────┴───┴──────────┤ │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 │ 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 │ 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 │ 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現職大副二名、大管輪三名、副司機一名及│ │ 小船駕駛三名,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 │ 缺後不補。 │ │ 四、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 │ ,仍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 │ 職或退休為止。 │ │ 五、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