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台北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設信號臺,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 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民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督 導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之維護與檢修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不屬 各課、室之事項。第三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第四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工務課長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副工程 司一人、室主任一人,並置臺長、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倉 庫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船長、輪機長、船副、辦事員、監工 員、技佐、倉庫副管理員、業務工、技術工、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八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 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 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 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第九條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台北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分 局 長│ 一│ │ ├───────┼───┼──────────┤ │副 分 局 長│ 一│ │ ├───────┼───┼──────────┤ │秘 書│ 一│ │ ├───────┼───┼──────────┤ │課 長│ 二│工務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副 工 程 司│ 一│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室 主 任│ 一│行政室 │ ├───────┼───┼──────────┤ │臺 長│ 一│信號臺 │ ├───────┼───┼──────────┤ │幫 工 程 司│ 一│ │ ├───────┼───┼──────────┤ │技 士│ 二│ │ ├───────┼───┼──────────┤ │工 務 員│ 一│ │ ├───────┼───┼──────────┤ │課 員│ 七│ │ ├───────┼───┼──────────┤ │倉 庫 管 理 員│ 二│ │ ├───────┼───┼──────────┤ │勞 工 安 全 衛│ 一│ │ │生 管 理 員│ │ │ ├───────┼───┼──────────┤ │船 長│ 二│ │ ├───────┼───┼──────────┤ │輪 機 長│ 二│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佐│業 務 類│ 九│辦事員七人、倉庫副管│ │跨│ │ │理員二人、 │ │員├─────┼───┼──────────┤ │級│技 術 類│ 四│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 │ │ │ │、船副二人。 │ ├─┼─────┼───┼──────────┤ │士│業 務 類│ 八│業務工八人。 │ │ ├─────┼───┼──────────┤ │ │技 術 類│ 一0│技術工四人、各類船工│ │級│ │ │(匠)六人。 │ ├─┴─────┼───┼──────────┤ │人 事 管 理 員│ 一│ │ ├───────┼───┼──────────┤ │會 計 員│ 一│ │ ├───────┼───┼──────────┤ │合 計│ 五九│ │ │ │ (一)│ │ ├───────┴───┴──────────┤ │ │ │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 │ 事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 │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 │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 │ ,仍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 │ 職或退休為止。 │ │ 四、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